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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问题情况的通报



银保监办发〔2019〕15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压实公司产品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行业产品整体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公司自查整改和第一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产品检查。此次产品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对20家财险公司的1550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会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现将产品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一、保险条款方面问题

(一)保险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不符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命名规则。如有的附加险条款命名缺少“附加”的明确标识。

(二)保险条款与“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要求有差距。如有的条款责任不清晰、不明确、表述宽泛,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三)保险条款解除合同约定不严谨、不规范。如有的意外险、短期健康险条款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形下退还保费的情况;有的条款存在缺少退保处理规定或退保规定不合理的情况。

(四)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如有的出现“自动续保”或“终身限额”等长期健康保险概念。

(五)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引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如有的条款中引用已经废止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l6180-2006)标准。

(六)保险条款未规范引用相关标准。如有的条款中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时,未按规定要求引用该行业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七)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条款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如有的住院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有无社保的情况。

(八)保险条款要素及相关材料不完备、不合理。如有的条款表述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的可行性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经营模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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