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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问题情况的通报(2)

(九)产品设计没有坚持射幸合同原则,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不存在不确定性。

(十)产品设计没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约定的事项并非被保险人的损失。

(十一)其他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问题。如有的保险条款未根据责任扩展进行定价,属于“零保费”保险产品;有的短期健康险保险金额设定合理性、有效性不足;有的附加险未逐条单独备案等。

二、保险费率方面问题

(一)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无法判断费率存在差异原因及费率调整的合理性。

(二)保险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如有的费率调整无上下限,费率设定不严谨、不科学。

(三)保险费率表要素不完备。如有的保险费率表缺少保费计算公式或方法。

(四)短期费率设定不合理。如有的未设定短期费率表或短期费率计算说明;有的短期费率设定缺乏合理性。

(五)费率厘定基础薄弱,定价科学性不足。如有的精算报告未说明费率厘定的数据来源;有的定价随意,缺少数据支持。

(六)精算报告不完备、不合理。如有的精算报告未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的要求执行,缺少纯风险损失率、费率调整系数等内容。

三、产品报备方面问题

(一)备案类产品含涉车责任。如有的公众责任险附加险或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险附加险中包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属性分类不当或险种归属不当。如有的未按被保险人是否为自然人,正确分类个人产品和非个人产品,将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等个人产品归类为非个人产品。

(三)备案材料或信息录入不完备、不规范或有错误。如有的条款名称与系统录入信息名称不一致;有的备案表精算审查人和法律审查人与系统录入不一致;有的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者有错误。

(四)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相关备案材料存在文字错误,工作不严谨、不严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产品管理,切实担负起产品主体责任。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产品在公司经营管控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产品开发使用,强化产品管理管控,做好产品评估修订,建立健全产品管理长效机制,标本兼治,切实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和水平。

(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主动做好产品自查清理。各公司应以第一、二次产品检查为契机,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照产品检查发现和通报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全面自查所有在售保险产品,及时清理注销问题产品和“僵尸”产品,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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