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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2)
  (三)支持退役士兵学生参加“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退役士兵学员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面向技术技能人才紧缺行业领域,打造针对退役士兵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坚持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并重,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积极引进、开发就业创业培训项目。
  (四)各地要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领域需求,积极研究编制针对退役士兵的教育项目。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地方,可以结合国家战略、区域特点、地方需要,有针对性的创设符合实际的教育教学形式。对于服役期间有过士官长、班长、士官参谋、专业技师以及支部委员等岗位经验的退役士兵,要给予重点关注,注重发挥示范作用。
  三、加强就业指导服务
  (一)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对退役军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地要指导职业院校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坚持就业导向,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岗位,将就业指导贯穿教育全过程,大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二)各地要强化校企深度合作,发挥企业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政策激励与指导力度,鼓励支持大企业举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后帮助其就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集团,强化教育培训针对性、有效性,有机衔接教育培训与就业。鼓励企业积极推动新招录退役士兵参加学徒培训,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三)退役士兵就读期间,院校应该采取多种渠道,组织有针对性的创业教育,定期开展创业论坛等活动,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经营管理咨询等专项培训,联合成功创业退役军人组建创业指导团队,鼓励引导有条件、有能力的退役士兵创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完善保障机制措施
  (一)各地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机制以及教育相关工作机制,会同职业院校、企业等单位,健全专项协作模式,相互配合支持,统筹规划,定期会商,及时妥善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级财政要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效能与安全。
  (三)退役士兵接受学历职业教育,纳入招生计划,按照当地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拨付经费。退役士兵学生,按照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助学金等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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