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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2)

  三、加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把控。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海关要加强平行进口汽车检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未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未依法依规在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车型车辆,海关不予进口。禁止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加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溯源管理和销售监管,试点企业应在销售车辆前对车辆左前右后整车照片、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速表、座椅、外部灯具、信号装置、轮胎、号牌板、中文说明书、中文警示说明等重要部位进行影像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和车辆售前检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引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准入意识,在海关监管下通过加强与境外检验机构合作等方式,对采购车辆提前进行车辆质量安全与合规性检查,降低车辆退运风险。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车辆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抽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物控制装置检查。

  四、规范平行进口汽车登记管理。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点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产品标牌、车速表、外部灯具和信号装置等,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对发现违规进口汽车产品的,要复印留存车辆照片、违规部位照片、相关进口资料和凭证等,及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对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规定的,要优化登记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理登记。

  五、推进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经国务院批复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在通过正式验收后,汽车整车年进口数量(海关统计)累计达到1000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向商务部报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后,执行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政策,确定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家。要选择守法合规、汽车售后服务保障和产品一致性管控能力强的企业为试点企业,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于组织领导有力、风险防范有效、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适时增加试点企业数量。

  六、强化试点企业监督管理。有关地区要明确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严禁试点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三包"免责协议。督促指导试点企业严格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加强试点平台企业监管,明确平台企业的责任义务,且要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其他企业利益。建立健全试点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履行售后服务贵任、长期不开展业务和有进口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应当取消试点企业资格,并做好善后工作,可视情调补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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