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35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
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
(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以下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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