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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5)

(一)责令修改交易条件;

(二)责令停止、撤销或终止关联交易;

(三)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四)限制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

(五)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

(三)责令保险公司予以问责;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五)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银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银保监会可以督促保险公司采取司法措施要求赔偿。

第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违反诚信及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银保监会可以进行行业通报,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意见或报告,并移交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是指(一)控制: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或(二)共同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以下情形视为具有重大影响:(一)持有非保险公司法人20%以上股权;(二)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三)派驻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对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或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五)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包括(一)受其中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二)双方同受第三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一)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股东;或(二)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依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控股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通过表决权、协议等安排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保险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其他组织。

全资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直接或间接达到100%。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保险公司股权收益、金融产品收益的人。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东。

内部工作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关键业务或关键岗位人员、保险公司子公司的关键岗位人员等。

任职,是指取得任职资格或者虽未取得任职资格,但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形。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近亲属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的配偶、非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

共同投资一般限于权益性投资,或者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形式实质上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行为。

书面交易协议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法律认可的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年度为会计年度。

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元,均指人民币元。

第六十一条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参照适用,自保公司的自保业务不适用。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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