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7)

(七)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

(八)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九)银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按照行业监管标准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形成年度专项报告,随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一同报送银保监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网站逐笔披露以下内容:

(一)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包括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六)银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关联交易应当按交易类型每季度进行一次分类合并披露。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在公司网站、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网站披露。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按照关联交易有关协议约定产生的后续赎回、赔付、还本付息、分配股息和红利、再保险摊回赔付、调整再保险手续费等交易;

(四)在关联方办理活期存款业务;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应当在交易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告银保监会并说明原因,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保险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保险公司进行的交易;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