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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8)

(二)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保险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得制定明显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十条 关联交易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如实披露关联关系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合规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三条 银保监会审查关联交易时,可视情况采取以下审查措施:

(一)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补充说明或提供法律意见、财务顾问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对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提出公开质询;

(三)要求对特定的交易进行内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指定第三方对交易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开展外部审计或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等专业报告;

(五)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审查措施。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予以责令改正,并视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修改交易条件;

(二)责令停止、撤销或终止关联交易;

(三)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四)限制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

(五)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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