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9)

(一)责令改正;

(二)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

(三)责令保险公司予以问责;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五)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银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银保监会可以督促保险公司采取司法措施要求赔偿。

第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违反诚信及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银保监会可以进行行业通报,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意见或报告,并移交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是指(一)控制: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或(二)共同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以下情形视为具有重大影响:(一)持有非保险公司法人20%以上股权;(二)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三)派驻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对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或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五)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包括(一)受其中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二)双方同受第三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一)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股东;或(二)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依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控股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通过表决权、协议等安排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保险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其他组织。

全资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直接或间接达到100%。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