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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工作正常开展,规范认证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建设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授权并指导、监督出入境管理信息技术研究所开展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是指向依法依规应当查验个人身份信息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对当事人所持出入境证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核验。
第四条 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实名认证,对出入境证件持有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核验,返回核对结果;
(二)实人认证,对出入境证件持有人的人像信息进行一致性核验,返回核对结果;
(三)证件电子信息识读,对出入境证件所载芯片内电子信息进行识读,返回识读结果。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依规应当查验当事人身份;
(三)对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信息系统具有所有权或者运营权;
(四)具备安全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技术保障环境;
(五)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不会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使用单位申请开通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合法性说明材料,包括需要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法律法规依据,业务领域、应用场景、认证内容等;
(四)对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信息系统具有所有权或者运营权的权属证明;
(五)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说明材料,包括软硬件运行环境、网络架构、系统模块组成、安全防护措施等。
使用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上述材料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提交。
第七条 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为使用单位开通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在线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发出通过核查、不通过核查和补充申请材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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