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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5)

  (十七)提供必要财政资金支持

  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绿色产业发展,有效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

  (十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推动企业建设环境宣教基地,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强企业环境治理先进技术交流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向。及时报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

  (十九)加强信息公开

  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主动公开处置措施简单粗暴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公布主动服务企业发展各项举措,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企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鼓励企业在强制公开内容基础上自愿拓展信息公开内容。引导企业以“厂区开放日”等方式,邀请周边居民参与企业生态环境守法的监督工作,增进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对话和理解,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二十)强化公众监督

  畅通“12369”电话、网络和微信举报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

  201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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