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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2)
(4)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
8.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3)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4)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
(5)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6)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9.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2)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3)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
(4)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5)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四、运行机制
10.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层报院长批准;未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其他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参照案件提交程序执行。
11.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
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复议;经复议仍未采纳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2.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意见、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有合议庭拟处理意见和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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