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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3)
其他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承办部门应在认真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
13.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可以先行审查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并提出意见,报请院长决定。
14.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报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适用有关法律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规定。
15.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提前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文件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
16.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17.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18.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1)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或者事项承办人;
(2)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者部门负责人;
(3)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列席。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19.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20.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合议庭、承办人汇报;
(2)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3)委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4)主持人作会议总结,会议作出决议。
21.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一般按照各自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经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无法形成决议或者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复议。
22.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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