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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2)

  (二)《预配舱单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附件14、附件15)。

  1.“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310}”项。

  2.“发货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

  3.“更改原因代码”的数据项名称调整为“变更原因代码”,填制条件调整为“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的“条件项”。

  4.“收货人地址(街道、邮箱)”“发货人地址(街道、邮箱)”“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的数据项名称分别调整为“收货人地址”“发货人地址”“通知人地址”。

  5.“国家代码”的数据项名称调整为“国家(地区)代码”。

  6.删除“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外第一个停靠港代码”、“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外第一个停靠港的日期和时间”、“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货物体积”、“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到达卸货地时间”、“途经的国家代码”、“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前一海关单证号”、“码头作业指令代码”、“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第40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收货人代码”、第44项“城市名称”、第45项“省份代码”、第46项“省份名称”、第47项“邮政编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第5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发货人代码”、第57项“城市名称”、第58项“省份代码”、第59项“省份名称”、第60项“邮政编码”、“拼箱人代码”、“货物交付目的地地址(街道,邮箱)”、第66项“城市名称”、第67项“省份代码”、第68项“省份名称”、第69项“邮政编码”、第70项“国家代码”、“通知人代码”、第74项“城市名称”、第75项“省份代码”、第76项“省份名称”、第77项“邮政编码”、“货物描述补充信息”、“海关手续代码”、“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三)《装载舱单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3、附件14、附件15)。

  删减“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货物简要描述”等数据项。

  (四)《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4、附件14、附件15)。

  删除“理货责任人名称”、“理货责任人联系号码”、第11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船长/大副名称”、“船长/大副联系号码”、第14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船舶贝位”、“残损类型代码”、“残损类型”、“残损范围代码”、“残损范围”、“残损程度”、“货物体积”等数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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