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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3)

  (五)《运抵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5、附件14、附件15)。

  删除“货物描述补充信息”“唛头”等数据项。

  (六)《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6、附件14、附件15)。

  删除“分提运单号”“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型”“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特种箱标记代码”“设备交接单号”“进出场目的”“货物体积”等数据项。

  (七)《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9、附件14、附件15)。

  删除“托运货物序号”“货物包装种类”“货物件数”“货物简要描述”“货物描述补充信息”“货物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手续代码”“海关税则6位编号”“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八)《装箱清单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3、附件14、附件15)。

  1.“收货人地址(街道、邮箱)”和“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的数据项名称分别调整为“收货人地址”和“通知人地址”。

  2.删除“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收货人代码”、第20项“城市名称”、第21项“省份代码”、第22项“省份名称”、第23项“邮政编码”、第24项“国家代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第29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拼箱人代码”、“通知人代码”、第34项“城市名称”、第35项“省份代码”、第36项“省份名称”、第37项“邮政编码”、第38项“国家代码”、“货物描述补充信息”、“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四、《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见附件16),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原始舱单数据项.xls

  2.预配舱单数据项.xls

  3.装载舱单数据项.xls

  4.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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