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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7)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八、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第1段修改为: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只要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某些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例如,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的。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1节的标题由“举行会晤的启动条件”修改为“会晤的启动”,并删除该节中的以下内容: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九、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修改为:

4.13 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与申请人可以就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与申请人进行讨论。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记录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

对于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本章第5.2.4.2节和第6.2.2节所述的情况的,审查员可以对这些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除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以外,对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均需要申请人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二十、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1节。

将第9.1.1.2节修改第9.1.1.1节,并在段尾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

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将第9.1.1.3节修改为第9.1.1.2节。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一、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5)项中的第4句话“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 修改为“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首先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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