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8)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二、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第1段中“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修改为“应当在汇款当日通过专利局规定的方式及要求补充。”并删除第2段内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标题“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修改为“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审查的顺序”。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第8节,内容如下:
8. 审查的顺序
8.1 一般原则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启动初步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符合启动实审程序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一般应当按照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先后顺序启动实质审查;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优先审查
对涉及国家、地方政府重点发展或鼓励的产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或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请等,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按照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依照规定处理。适用优先审查的具体情形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8.3 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8.4专利局自行启动
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本章其他内容无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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