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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1.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6日

附件1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36项)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条件的社保证明、劳动合同 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2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3 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申请办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方案审批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4 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45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5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24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照确认。
6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变更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照确认。
7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8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许可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10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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