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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2)
20 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证明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审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21 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 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22 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23 "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4 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5 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6 注册造价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7 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28 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第45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29 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认定证书遗失补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0 在公众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声明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1 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32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 证明申报机构具备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33 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房地产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建设部令第96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34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事后监督检查。
35 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第45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6 "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附件2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25项)"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 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批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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