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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6)
18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9 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0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除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和延续,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1 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增项、升级和延续,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2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收入证明;2.租住商品住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租房提取公积金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52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部门内部核查。
23 社保证明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4 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5 聘用单位新名称的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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