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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卫法规发〔201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统计信息中心、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各标准专业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管理,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可从我委网站“信息”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8月27日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管理,保证和提高卫生健康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领导下的卫生健康标准管理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根据卫生健康工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下设若干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调整和撤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公布。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标准工作有关方针、政策;
  (二)审议标准中长期规划;
  (三)提出专业委员会换届意见;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检查专业委员会工作;
  (六)决定标准管理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卫生健康标准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法规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法规司和有关单位主管标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法规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作为标准协调管理机构承担标准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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