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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
  (一)协助相关业务司局开展标准需求调研,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
  (二)对本专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管理;
  (三)评审标准送审材料,提出审查结论;
  (四)组织进行标准复审;
  (五)负责本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参与标准宣贯和评估工作;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所需的基础研究,为标准研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七)收集、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信息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信息;
  (八)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及重要标准的翻译,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参加本专业国际标准化活动;
  (九) 与标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可设副秘书长1-2人。委员会设单位委员若干,可设顾问不超过3人。
  根据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分组,各组人员构成同上款。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兼任各组的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负责统筹管理。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在相应专业领域有较高权威和影响力,熟悉相应领域政策,能够在专业标准审查过程中出现分歧时,作出稳妥决策。主任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
  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担任,有标准工作经验,来自不同单位,能够协助主任委员组织有关领域的标准工作。
  秘书长由熟悉本专业工作、有丰富标准工作经验和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专家担任,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承担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兼顾不同专业领域、地区、单位、年龄,同一单位在同一专业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45岁及以下委员不少于2名。
  同一人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专业委员会任职。
  顾问一般由相应专业领域院士或专业标准资深专家担任。
  单位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与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政府部门、行业学协会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担任。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秘书长应当从秘书处挂靠单位产生。挂靠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为秘书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建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秘书处工作,指定人员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协助主任委员全面履行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并对委员进行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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