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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函〔201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要求,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9年9月18日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成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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