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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2)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教育部。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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