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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2)
第16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规定落实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17项需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供记入信用记录建设单位台账,经核查发现应纳入而未纳入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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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七)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过程监管 "18.审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严格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可研报告(1分);
19.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2分);
20.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2分)。
" "第18项、19项、20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规定落实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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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八)健全欠薪预警监控机制
" "21.省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两网化)管理实现全覆盖(1分);
22.建立并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监管信息和企业经营相关指标变化,定期研判,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1分);
23.实现地级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监控信息化管理,共享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数据(2分)。
" "第21项省内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欠薪违法案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市级以上建立集中式的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得0.5分,否则不得分。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并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第22项定期研判并发出预警信息得0.5分,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监控的再得0.5分;
第23项未按要求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监控系统的,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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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24.在建工程项目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现全覆盖(3分)。
" "第24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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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管理 "25.在2019年底前,集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1分);
26.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实现全覆盖(2分);
27.本地区省市县各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互联共享,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各地区信息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中实时更新(2分);
28.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项目入库率、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与登记情况(4分)。" "第25项未根据《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发〔2019〕2号)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的不得分;
第26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未通过计酬手册或信息化实名制等管理手段,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的,及未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27项若本地区省市县各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未实现互联共享,或未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对接,扣除本项全部分值(2分);本地区实名制管理信息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中实时更新率在80%以上得2分,50%-80%得1分,50%以下不得分;
第28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按照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项目数占本地区发放施工许可项目数比例计分:80%以上得2分,60%-80%得1分,60%以下不得分;房屋市政类在建工程项目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登记的,其他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1人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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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立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29.工程建设项目开设专用账户情况(1.5分);
30.建设单位按时足额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资金(1.5分);
31.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2分);
32.对在建工程项目专用账户设立、使用情况依法进行检查(2分)。
" "第29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开设专用账户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同时扣除第30项、31项相应分数);
第30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按时足额拨付要求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31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总包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发放工资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32项未开展检查工作的,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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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33.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2分)。
" "第33项在自评后经核查,在建工程项目未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如发生涉及工资保证金的违纪违法行为,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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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十三)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34.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及挂靠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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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国务院(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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