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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2)

  三、重点任务

  (三)深入对接需求。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铁路企业牵头建立对接工作机制,按照运量前景可观、基础条件成熟、“公转铁”效果明显的原则,对接调查辖域内港口、企业、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需求,梳理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名单,研究确定铁路专用线建设总体目标,明确铁路专用线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细化明确项目推进时间节点、实施主体、资金筹措方案等。

  (四)同步规划建设。

  规划新建客货共线、货运专线铁路时,要充分考虑沿线铁路专用线接入需求,同步做好专用线线路走向和衔接条件的论证,鼓励铁路专用线与之同步规划设计、同期建成开通。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新建铁路要提供有利的接轨条件,按照专用线能力需要配套建设接轨站。暂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新建铁路应做好接轨条件预留。结合新线铁路建设和既有线扩能改造,鼓励根据需要对既有专用线实施相关改造,尽可能盘活既有专用线资源和运能,提高利用效率。主要港口新建集装箱、大宗散货作业区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

  (五)合理确定标准。

  在保障运输安全顺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新建及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建设等级和技术标准,经济适用配置站后设施设备。铁路专用线优先采用再用轨、再用枕,牵引供电可采用单路外部电源或单台牵引变压器等。办理煤炭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专用线,应配套建设绿色环保设施。不得随意采用设计上限标准和配置不相关的设施设备,从源头上降低专用线造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专用线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

  (六)简化接轨条件。

  有关企业提出铁路专用线接轨需求时,接轨站所属铁路企业应无条件受理,严禁设置门槛或拒绝受理。接轨站应按照顺畅衔接的原则进行适应性改造,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由铁路企业根据需要改造接轨站及相关设施设备并承担其投资。铁路专用线与繁忙干线、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车站接轨时,应综合运输安全、咽喉通过能力、工程代价等因素,充分论证设置疏解线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与其他线路车站接轨时,原则上不设置疏解线。

  (七)压缩办理时限。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最多跑一趟”的目标,精简手续、提高效率。铁路企业在受理专用线接轨申请后,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接轨意见,因技术原因不能接轨的需作出书面答复并提出有关建议。地方有关部门受理专用线核准申请后,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核准手续,确保专用线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专用线核准,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查由企业自行决定。合理压缩铁路专用线项目前期工作周期,简化设计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除工程地质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外,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后可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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