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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资委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资 委

2019年9月15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资本性预算、费用性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和资本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含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五条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注入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控,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其中,资本预算批复明确为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所支持项目。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绩效目标,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一)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绩效目标;

(二)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四)资本预算资金使用调整的规定;

(五)资本预算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中央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根据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对申请资本预算时上报的资本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调整和完善,编制形成企业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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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17)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2-25)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2-11)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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