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4)
  第二十六条 野外观测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制度。交通运输部负责野外观测基地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评估规则,确定参评观测基地名单,委托和指导有关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等。
  第二十七条 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定期评估主要对野外观测基地近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自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评估的野外观测基地,应填写相关评估报表,并形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对自评工作符合要求的野外观测基地,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自评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果,对野外观测基地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野外观测基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不再列入野外观测基地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野外观测基地统一命名为“××交通运输行业野外观测研究基地(依托单位名称)”,英文名称为“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Base of Transport Industry of ××(依托单位英文名称)”。
  第三十三条 在野外观测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协助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野外观测基地管理细则。铁路、民航和邮政领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领域野外观测基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