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10)
第六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图书馆(室)建设,加强图书文献、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开发,积极推进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重视校(院)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突出党性教育主题的文化活动。
第十二章 执行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校(行政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分校、副省级城市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按照本条例执行。党政部门、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党校,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培训机构具有党校(行政学院)性质的,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