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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的通知

教技函〔201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新时代科技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我部对《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4〕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同步制定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任务是以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立足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夯实行业技术基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国家战略需求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第四条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科研育人作用,深化科教融合,以人才的创造性精神、创造性思维、创造性能力为核心,通过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培养具有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化人才,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工程中心为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拟定布局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工程中心建设立项、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拟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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