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的通知(2)
第十二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批复立项。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组织专家组对工程中心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落实建设经费与保障条件,实施建设。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探索社会企业和自然人等多元方式融资建设工程中心,开展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工程中心与合作企业共建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校级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工程中心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工程中心的全面工作,并设立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工程中心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遴选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工程中心主任的聘任条件是:学术造诣深厚、工程技术研究水平高、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身体健康,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岁,且应为本单位全职人员。工程中心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根据技术与行业发展趋势和需求,指导审议工程中心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工作,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调整建议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
技术委员会由行业与技术领域的科技、工程、企业界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来自依托高等学校的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技术委员会由高等学校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高校之外的专家担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研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为依托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在2年(含)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规模不少于50人。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以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为导向,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的重大科技任务,持续为技术创新和产业进步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应深化科教融合,加强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参与工程实践,支持研究生参与工程技术攻关,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协同攻关,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强化技术标准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重视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技术成果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应着力营造求真务实、潜心问学、诚实公正、水到渠成、理性质疑、协作开放的创新文化,加强自我监督和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素养,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盖公章后的纸质版报送教育部,并在依托高等学校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工程中心升级为国家级创新平台后,原则上不再保留原工程中心牌子,不再纳入工程中心管理序列。支持依托高等学校申请组建新的工程中心。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和建设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准予调整。
第五章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报送《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3),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验收工作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立项批复文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进行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经教育部批复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二十九条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包括:
(一)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对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阅工程中心档案资料,实地考察工程中心中试与工程验证环境、设备设施及用房等条件建设情况。
(三)对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讨论,提出评议性指导建议,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