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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的通知(2)
第七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工程中心紧密对接行业和区域科技、经济发展需求。
(二)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落实建设资金和配套条件,提供政策支持。
(三)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工程中心建设申报、论证,指导和监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并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提供人力资源、研发场地、设备设施等配套保障条件。
(二)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和运行制度,支持工程中心相对独立运行管理。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技术委员会。
(四)负责工程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助做好工程中心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意见,提出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建议。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包括发布建设领域(指南)、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符合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研究方向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本行业有重要影响。
(二)依托学科应为优势学科或学科群,建设起点高,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三)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原则上工程中心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建设期新增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验证和中试物理空间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
(四)拥有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富于创新、产业服务意识强、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创新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五)拟申请的工程中心,一般应是已运行良好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技术研发平台,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技术储备。依托高等学校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大纲详见附件1)。依托高等学校应确保建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承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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