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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的通知(3)
第三十条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纳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将被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按照相近研究领域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5年,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正式开放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应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定期评估。
第三十二条教育部负责工程中心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三条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工程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将给予一定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未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依据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申请工程中心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大纲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大纲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1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大纲

封面: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编制日期
一、摘要
二、建设意义与必要性
1.建设的背景和需求
2.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
3.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
4.依托单位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概述
2.现有基础条件
3.学科建设基础
4.人才队伍建设基础
5.代表性成果与案例
四、主要任务和目标
1.研究方向和任务
2.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机构设置与职能
2.运行机制
六、投资情况
七、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依托单位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有关附件

附件2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大纲

封面:工程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编制日期
一、摘要
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要研究方向、建设周期、建设地点和建设计划;投资总规模、新增投资规模及其构成、经费筹措方式等。
二、建设方案
1.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
2.验收目标和中长期目标
3.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计划
5.保障条件建设计划
三、运行管理机制
1.机构设置
2.管理机制
四、依托单位的支持
五、主管单位的支持
六、产业化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七、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专家组论证意见
八、依托单位意见
九、主管部门意见
十、教育部审核意见
十一、有关附件
(有行政或法律效力的配套建设资金证明文件;科研项目名称、编号、来源、起止时间及其经费一览表;成果推广转化用户证明等。)

附件3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封面:工程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编制日期
一、摘要
二、建设概况
三、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1.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及标志性成果
2.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情况
3.配套与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五、建设期工程化情况
1.关键技术突破情况
2.工程化项目实施进展与效益
3.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及其对行业、区域发展影响力
4.典型工程化案例
六、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情况
七、运行与管理机制、规章制度
八、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依托单位自评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附件材料
1.《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相关批复文件
2.《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3. 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4. 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5. 仪器设备清单
6. 建筑平面图、图纸等
7. 典型工程化案例佐证材料
8. 行业标准、认证资质证明等
9. 代表性科研成果
10.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11.其他证明材料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规范工程中心定期评估工作,引导激励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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