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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的通知(4)
第二条评估是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重点检查工程中心评估周期内的运行情况,其目的是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高质量,促进发展。评估内容包括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与水平、成果转化与行业贡献、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能力。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采取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定量评估以每年度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评估工作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四条正式开放运行(从验收通过发文第二年1月1日算起)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周期的评估,未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第二章评估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工程中心评估细则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安排评估任务,建立评估专家库并遴选评估专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指导、评价和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
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并报教育部批准,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总结评估工作,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七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高等学校编制评估相关材料,做好工程中心评估准备工作。
第八条工程中心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工程中心评估提供支撑和保障,组织工程中心编制评估相关材料,并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参评工程中心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全面总结评估周期内的工作,认真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确保材料与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章评估准备

第十条教育部于每年4月发布当年评估通知,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并抄送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根据当年发布的评估通知,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育部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工程中心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主要包括专家评审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教育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按照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工作安排,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并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四章初评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依据评估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参评工程中心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督促工程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和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初评按照技术领域相近分组,采取集中会议评议。教育部在会前组织召开初评预备会,向初评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初评内容包括:审阅评估材料、听取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质询、记名打分等环节。
第十五条根据专家打分结果,初评成绩排名前20%和后20%的工程中心,从其余参评工程中心中抽取的不少于10%工程中心一并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现场考察名单在教育部网站上发布。未进入现场考察名单但有意愿参加现场考察的,可在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第五章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现场考察按照参评数量和相近领域进行分组。教育部成立现场考察专家组,评估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每个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应包含初评专家2–3名,管理专家1–2名。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按照现场考察工作方案,确定各参评工程中心现场考察时间(每个参评工程中心不少于半天)和路线,于现场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参评工程中心,并将现场考察安排通报工程中心主管部门。
评估机构负责拟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察基本程序、日程安排、有关文件、工作人员职责以及保密协议等。教育部会同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八条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工程中心的运行状态、建设内容和管理机制;核实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技术攻关、科研成果和工程化应用推广情况;检查依托高等学校对工程中心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现场考察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考察工程中心实验技术平台、中试与工程验证环境等。其中: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内工程中心取得的标志性技术成果(不超过5项)与工程化应用,并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学校负责人要代表依托高等学校,报告评估期内对工程中心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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