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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的通知(8)
第十四条初评按照技术领域相近分组,采取集中会议评议。教育部在会前组织召开初评预备会,向初评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初评内容包括:审阅评估材料、听取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质询、记名打分等环节。
第十五条根据专家打分结果,初评成绩排名前20%和后20%的工程中心,从其余参评工程中心中抽取的不少于10%工程中心一并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现场考察名单在教育部网站上发布。未进入现场考察名单但有意愿参加现场考察的,可在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第五章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现场考察按照参评数量和相近领域进行分组。教育部成立现场考察专家组,评估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每个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应包含初评专家2–3名,管理专家1–2名。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按照现场考察工作方案,确定各参评工程中心现场考察时间(每个参评工程中心不少于半天)和路线,于现场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参评工程中心,并将现场考察安排通报工程中心主管部门。
评估机构负责拟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察基本程序、日程安排、有关文件、工作人员职责以及保密协议等。教育部会同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八条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工程中心的运行状态、建设内容和管理机制;核实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技术攻关、科研成果和工程化应用推广情况;检查依托高等学校对工程中心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现场考察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考察工程中心实验技术平台、中试与工程验证环境等。其中: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内工程中心取得的标志性技术成果(不超过5项)与工程化应用,并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学校负责人要代表依托高等学校,报告评估期内对工程中心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备现场考察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建设资金投入等有关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相关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准书、科研成果、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技术交流和会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现场考察专家组根据实际考察情况,交流讨论后,以口头方式向工程中心和依托高等学校简要反馈意见和建议,现场不公布考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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