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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人社部发﹝201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群众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再取消42项由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相关证明材料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1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序号 证明 用途 依据 取消后办理方式

1 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业务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 通过网上核查或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直接查询。
2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五条。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项。" 不再提交。
4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提交原件即可。
5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6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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