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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汇发〔2019〕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00);

(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四)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五)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六)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七)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八)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九)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十)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十二)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十三)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2403);

(十四)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十五)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2409);

(十六)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2410);

(十七)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2411);

(十八)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十九)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二十)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二)将“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

(四)将“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与“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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