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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现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11日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本规定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八、全面推进携号转网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用户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服务群众同满足需求相结合,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落地保障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应相互配合,确保用户携号转网服务正常办理和携号转网后的通信服务质量。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 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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