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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技函〔201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9年10月25日
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引领和支撑“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高校牵头建设,经费投入大、工程建设难度高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作为项目法人或共建单位、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大设施)。
  第四条 大设施建设坚持学校主体、精心设计、协同组织、严格管理的原则。建设管理流程包括开展项目预研、提出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开工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
  第五条 大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性能指标、建设投资和建设周期等进行建设。
  第六条 大设施建设管理与协调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教育部作为大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审议和批准大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大设施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大设施的顶层设计、前期培育和申报组织等工作;
  (二)负责大设施的基本建设规划,审核大设施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审核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进展与完成情况;
  (三)与国家有关部委协商大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事宜,与地方政府协同推进大设施共建事宜;
  (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经费支持;
  (五)根据建设单位提名,批准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建设管理机构、运行管理机构、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的设立及相关负责人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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