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
  (六)审核大设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查开工报告;
  (七)监督大设施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运行等;
  (八)组织部门验收;
  (九)与大设施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高校作为大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大设施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并落实相应保障条件,主要职责有:
  (一)成立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科技、基建、学科、规划、人事、财务、资产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建立领导小组指导下的多部门联合协同工作机制;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承担建设管理领导职责;
  (二)成立大设施建设指挥部,作为独立机构,纳入行政序列,负责日常建设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总指挥由校领导兼任,设常务副总指挥和若干副总指挥;并确定首席科学家、总工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质量师等;
  (三)制定“特区”政策,为参与大设施建设的科学与工程技术、行政管理、实验技术人员提供物理空间、科研条件、职称评聘、考核晋升、绩效激励等方面的保障,在人员薪酬、人才引进、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制定大设施建设工作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建设经费、物理空间、科研条件、工程资源,保障自筹资金的有序到位;
  (五)其它保障大设施建设顺利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开展项目预研
  第九条 项目预研是指为提出大设施项目建议所开展的预先研究,主要包括初步确定大设施的科学目标、工程目标、建设内容和总体技术方案,同时开展原理探索、技术攻关、流程优化、工程验证等前期研究,并验证建设方案基本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第十条 高校应围绕世界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依托一流学科和重大科技平台,组建研究团队,筹措预研经费,调研用户需求,开展项目预研,形成建议方案,为大设施建设提供人才、技术和工程储备。
  第十一条 教育部建立大设施培育项目库,并根据建设进展动态调整;择优推荐和支持培育项目纳入国家建设规划。
第四章 提出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 高校参照《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要求,启动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阶段,高校应依托科研管理部门,或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建设方案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前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研究试验方案、专项设计计划、用户需求评估等。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