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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3)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阶段,高校应召开用户会议,就科学目标、用户需求、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标等进行研讨,形成用户意见。
  第十五条 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已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高校自审通过后,提请教育部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获批复后,高校应尽快成立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和建设指挥部,建设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工艺办公室、工程办公室等。
第五章 可行性研究
  第十八条 高校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参照《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要求,启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高校应全面分析实现科学目标的可行性和建设方案的合理性,论证设计指标和验收指标,全面征求用户意见,落实土地、节能、开放共享、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各项条件,对较为复杂的技术或工艺应进行专题论证。其他与建设实施条件相关的专项工作应提前布局开展。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高校应进一步完善大设施建设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高校自审通过后,提请教育部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章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二十二条 高校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参照《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要求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范,启动初步设计报告和投资概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确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验收指标,做出全面、系统的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实施方案,落实技术工艺、设备选型、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设计要求。投资概算应与初步设计范围和内容相一致,且依据合理、标准清晰。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由教育部审批的项目,其评审由现场踏勘和会议评审组成,审查范围包括工艺、设备、基本建设和概算等。
  第二十五条 投资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项目,高校自审通过后,提请教育部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七章 开工准备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高校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做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编制开工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备案。不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建设起始时间自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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