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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4)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根据大设施特点,加强质量、经费、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合同和信息等管理,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形成规范的档案文件。
  第二十九条 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应定期审查大设施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情况,研究大设施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核建设过程中的调整和变更。
  第三十条 大设施建设管理实行月报和年报制,高校每月底前向教育部提交月度进展报告,每年底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年度建设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适时成立督查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大设施建设进度、工程和工艺质量、投资完成、建设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形成督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进展报告和督查报告是后续投资计划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大设施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与实施计划发生重大偏离、投资概算发生重大调整时,高校应妥善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大设施建设过程中,高校应筹备组建运行管理机构、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委员中依托高校以外的专家人数应不低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高校应围绕大设施,同步组建科学研究中心,支撑大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后,由中心负责大设施的管理运行,并依托大设施功能,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培养和汇聚技术创新和前沿研究队伍,提高大设施使用效能,产出重大创新成果。
第九章 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大设施验收分为专项自验收、主管部门验收和国家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专项自验收由高校自行组织,验收内容包括工程、工艺、设备、财务、档案、审计等专项自验收,其中工艺验收应组织工艺测试,形成工艺测试报告。专项自验收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提出部门验收申请。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验收由教育部组织开展,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艺、财务、资产、建安、档案等部分。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教育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家验收申请。
  第四十条 验收通过后,大设施应形成权责清晰、管理规范、开放共享、产出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立项建设、高校自筹建设、社会资本支持建设的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高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大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立项建设的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具体建设管理流程由批复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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