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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3)

  7.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通用名,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为通用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8.备案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中原料名称名称的营养素排列顺序命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配方中仅使用一种化合物做原料的,可以以原料目录内化合物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通用名(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以“L-抗坏血酸钠”、“碳酸钙”命名。不宜用“维C”、“VC”、“Vc”或“Ca”等命名。

  (三)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属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四)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

  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五)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

  标注的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

  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

  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牌XX片(7-1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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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8-2)
·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1-14)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2-2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7-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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