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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25)

第三节 加强改革举措集成创新

系统集成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允许在区内系统集成,集中落实,建设改革新高地。率先推动实施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及政绩考核体系。复制推广沪苏浙改革创新试点经验,加快上海和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全球科创中心建设、浙江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江苏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试点、苏州工业园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等制度创新成果的集成落实。

全面强化制度政策保障。成立高层级决策协调机制、高效率的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市场化运作的开发建设平台公司,负责示范区改革创新和开放建设的统筹协调。在政府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支持力度,中央分配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向示范区倾斜。支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在基本农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完善空间布局。制定实施特殊的人才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探索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的有效途径,赋予更大用人自主权。

第四节 引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加快复制推广示范区一体化发展制度经验,按照中心区、全域、全国推广层次,定期形成推广清单并按程序报批。充分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提升上海虹桥商务区服务功能,引领江苏苏州、浙江嘉兴一体化发展,构建更大范围区域一体的创新链和产业链。充分发挥示范区人才高地的溢出效应,实现各类高端人才与周边区域的流动共享。依托示范区高品质的生态和人居环境,为周边区域集聚企业、加快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一章 高标准建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

加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建设,以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等为重点,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打造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第一节 打造更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区

强化开放型经济集聚功能。在上海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先行启动面积控制在120平方公里以内。重点发展跨国公司地区运营管理、订单中心、结算中心等总部经济,积极发展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工业互联网、高端装备制造业等前沿产业,大力发展大宗商品、金融服务、数字贸易等新型国际贸易,推动统筹国际业务、跨境金融服务、前沿科技研发、跨境服务贸易等功能集聚。

实施特殊开放政策。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实现区内与境外之间的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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