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4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相关制度,现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有序推进相关实施工作:

一、商业银行已发行的所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即存量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适用原合同所约定的触发事件。

二、商业银行已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适用《指导意见》修订稿第二部分第(五)条“损失吸收顺序”相关要求。

三、对于《指导意见》修订稿印发前已获批但尚未发行的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可在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后,按照《指导意见》修订稿相关内容调整发行方案。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








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



为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充实资本实力,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的基本原则

(一)多措并举、夯实资本。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结合境内外市场特点,综合运用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提升资本充足水平。

(二)科学发展、统筹规划。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切实提升资本管理的自主性,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约束,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控制风险资产的过快增长。

(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应依法合规并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客观反映商业银行的信用水平和资本工具风险特征。通过市场化定价吸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进一步丰富投资主体类型。

二、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都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满足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相关标准。

(一)触发事件

“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

“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