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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2)

(二)设定要求

会计分类为权益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须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会计分类为负债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须同时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和持续经营触发事件。

二级资本工具须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在满足上述最低合格标准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合同中自主设定更高标准。

(三)包含减记条款的资本工具

1.当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记。减记可采取全额减记或部分减记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减记部分不可恢复。

2.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能够立即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减记部分不可恢复。

3.若对因减记导致的资本工具投资者损失进行补偿,应在公共部门注资前采取普通股的形式立即支付。

(四)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

1.当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转为普通股。转股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

2.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能够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转为普通股。

3.商业银行发行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应事前获得必要的授权,确保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能立即按合同约定发行相应数量的普通股。

(五)损失吸收顺序

1.不同级别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应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再启动二级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

2.同级别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启动减记或转股,并按各工具占该级别资本工具总额的比例减记或转股。

三、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工作机制

(一)提高资本工具管理的前瞻性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补充需求,制定资本工具的发行方案,确保资本工具发行和赎回有序衔接,保持充足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二)不断完善资本工具发行机制

商业银行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资本工具发行方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对拟发行资本工具的资本属性进行确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商业银行依据现有的法规及管理规定,向相关市场主管部门提出资本工具发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择机发行。在发行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发行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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