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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43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现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突出重点等原则。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第六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

合规性评价:满分100分,主要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

有效性评价:重点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主要关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监管部门在合规性评价基础上对照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对银行保险机构改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可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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