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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2)

重大事项调降评级:当机构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灵情况时,监管部门对前两项综合评分及其对应评估等级进行调降,形成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

合规性指标或有效性指标存在的问题连续若干年得不到整改,可视情况加大扣分力度。第二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两倍扣分;第三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四倍扣分,第四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八倍扣分。以此类推。

第七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值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直接评定为E级:

(一)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二)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四)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

(五)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

(六)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

第九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公司治理监管工作需要,修订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并及时告知银行保险机构。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十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每年开展一次,主要评估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状况。在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过程中,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第十一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部,统筹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各机构监管部门、各银保监局具体实施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流程主要包括:机构自评、监管评估、结果反馈、督促整改等环节。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公司治理自评估,形成对本机构的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每年1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评估,由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机构的监管评估,由银保监局组织实施。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信息、机构风险状况等情况,对银保监局直接监管银行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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