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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3)

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一年度现场评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一类型机构的30%。

监管评估应重点结合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报告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掌握的信息,对相关机构公司治理评分要素逐项评分,明确评分依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予以确认,形成监管评估报告。

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局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结果反馈由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实施,反馈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督促相关机构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相关机构在收到监管部门反馈结果后,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或银保监局。

第十七条 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第十八条 银保监会建立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信息系统,加强评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评估结果和运用



第十九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是衡量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评估等级为A级(优秀),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各方面健全,未发现明显的合规性及有效性问题,公司治理机制运转有效。

评估等级为B级(较好),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基本健全,同时存在一些弱点,相关机构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完善。

评估等级为C级(合格),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缺陷,公司治理合规性或有效性需加以改善。

评估等级为D级(较弱),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较多突出问题,合规性较差,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基础薄弱。

评估等级为E级(差),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合规性差,有效性严重不足,公司治理整体失效。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作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一)对A级机构,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二)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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