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2019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台风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防台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台风活动,是指对台风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台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台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机制,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协调解决防台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防台风工作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开展防台风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设立防台风指挥机构。防台风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台风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防台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政府确定。
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明确承担防台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台风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二)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三)组织指导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四)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
(五)组织、指导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
(六)按照权限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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