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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3)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防台风物资储备体系。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灾情险情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物资储备计划和标准,组织落实物资的采购、收储、更新等日常管理。

  应急管理、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物资储备标准,督促、指导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防台风物资储备工作。

  区、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情况报送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市防台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

  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十八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队伍、医药器械、应急电源、特种救护车、卫星通信设施等配置标准。

  各区至少指定一家达到前款配置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条 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应对台风灾害的综合性预案,内容包括区域特点、防御现状、防御重点、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要求等。

  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应对台风灾害的行业预案,内容包括行业概况、防御重点、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要求等。

  在建工程业主单位、学校、医院、酒店、港口、临海石油化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项预案。

  前款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防台风指挥机构的规定定期报送应急预案,并组织专项或者综合防台风应急演练,对防台风责任人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台风防御指引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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